出游高峰期,法律风险怎么预防?

出游高峰期,法律风险怎么预防?

转载自 越牛新闻

由于疫情的反复,不少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隔离后,就会产生“报复性出游”的念头,例如前段时间爆火的露营活动,以及随着酷暑到来,夏季必备的漂流活动。在此类的团队性活动中,一般大家都是自发性参与,没有实际的管理领导者,那么如果在这期间发生事故或者产生纠纷,应该如何来进行责任承担呢?

搭车遇险

通常在组织进行这类团队性活动时,驴友们会相互结伴搭车,有部分人无偿给其他人搭顺风车,然后大家对于路费、油费等奉行“AA制”。相较于旅行团来说,自驾游群体仅是一个临时的组合,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自驾游本身是存在一般风险的,而不管是驾车人还是乘车人都不能预见行驶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意外,自驾游成员之间无需互负安全注意义务。那么若在驾车途中发生事故,驾驶员和乘车者之间应该如何分配其中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情况增加了新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也是为了保护驾车者的权益。但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只是减轻了驾驶者的责任,具体减免的比例还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自甘风险

在选择露营地的时候,大部分人首选的应该会是那些已经有较大规模的正规露营地,经营管理者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及急救培训,同时会为顾客提供出行意外险;场地内也会提供租赁帐篷、电源等服务,场地环境相对安全。如果在露营期间,由于场地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或者财产受到损失,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经营者就得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想要追求更深刻的户外体验的群体来说,普通的露营场地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了,他们会寻找风景更好、人工痕迹更少的小山坡或者溪边,这些地方通常是无人看管,虽然露营成本较低,但风险更高。经常有露营者因为缺乏野外生存经验或者操作不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新闻报道。漂流则更不用说,自然因素不可控,落水碰撞的新闻比比皆是,在参与这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时,若遇到事故发生,参与者自身就不能完全免于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强制消费

商家在旅游景点售卖商品、纪念品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若在出游过程中遇到强行要求买卖的行为,驴友们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是跟团出行的,也要注意导游是否在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定了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环境污染

露营期间必备的就是烧烤活动,特别是在野外生火烹饪时很容易造成失火的情况,虽然在没有明令禁止火种或不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区域生火并不犯法,但是一旦火势扩大形成火灾就会触犯法律规定。当然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较小的,则不触及刑法犯罪,但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批评处罚。而对于水上活动来说,维护水源环境的卫生则是第一要务,参与者要自觉保护水体,杜绝乱丢乱扔现象,如果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且因此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8月1日即将施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针对经营商家和游客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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