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条新闻,31年前,衡阳耒阳市东湖圩镇,一位姓邓的19岁女子,被拐卖到安徽,今年四月才回到老家。
回到家后,该女子找到了当年拐卖自己的人,还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案件已发生31年,过了最长追诉期,所以不能立案调查。
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交易后,犯罪行为就已经全部完成。而被害人由于受到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要过很多年,才能有机会报案。这时,早已过了追诉期,使得这种人神共愤的犯罪分子,逃过法律的处罚。
但是,拐卖妇女,必定附带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实施,并且延续很长时间,原则上,被害人能自由地到公安局报案,才能算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终止。这样算来,这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才刚刚结束,还在追诉期内。
建议受害人以受到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两项犯罪行为的侵害,将买卖双方同时上告公安局,避开追诉期的问题,先立案,让公安能正式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