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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 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原值为零。
三、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转化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
1、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 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在 2021 年之前(已延长),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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