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泉区伍明镇某村庄的,麦田突然着火,警方联合区消防救援人员、当地群众及时将火扑灭,并在当晚19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3岁)抓获。
经过调查,李某是因为在家里与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为了发泄情绪就用打火机点燃了多处麦田,警方依法将李某刑事拘留。
因为夫妻矛盾,开车去烧别人的麦地,这又是一个被“情绪”控制而丧心病狂的人。烧人粮食如谋财害命,哪有种地的不爱惜庄稼呢,现在正是麦子收获的季节,即将丰收的村民也许一年的收入就指望这了,结果成果被一把火烧掉,一年的辛苦打了水漂。
李某在本次事件中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1、放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简单来说就是:故意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亩产千斤计算,烧一百亩的话,经济损失是16万。
也就是说这人少说判10年。
2、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男子的放火行为同样也符合第293条所规定“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情形,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放火的故意。
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且行为人具有放火的故意,则应该定性为放火罪;反之,则是寻衅滋事罪。
从该男子在多处放火,且火势蔓延很快,造成大量麦田的财产损失的情况来看,该男子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具有放火的故意,构成放火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
男子的行为导致大量可以收获的麦田烧毁,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其行为同时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论处(放火罪)。村民们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
根据过火面积,以及旁边麦田亩产平均值。以及当地粮食收购价,足额赔偿现金。如果不想赔偿现金,而且自己种植的有麦子。那就收割后,按照产量赔偿麦子,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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