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判断互联网平台上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意义上的“识别性”,可以结合识别场景,以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具体指向特定个人身份和特征为参照标准。
2.互联网平台应当在个人同意范围内合理收集信息并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保证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并符合其“合理期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有直接关联,并保持适当的比例限度。
3.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实现功能的目的与信息收集的范围成合理比例。
4.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与个人用户的举证能力、举证成本、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用户信息收集处理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原则,应当主要由互联网平台举证证明。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某2019年4月首次通过微信登录微视APP,并勾选授权微视APP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2019年4月22日,王某某卸载微视APP恢复手机出厂设置后,重新下载“微视”APP和微信,通过原同一微信号再次登录“微视”APP。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用户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关于“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处无法取消勾选;关于“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即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王某某在该次登录时取消勾选,没有授权同意微视使用“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但查看微视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
腾讯公司主张用户注册微信账号即表示同意《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隐私保护指引》,服务协议和隐私指引已告知用户微视APP有权获取用户公开信息;其他软件和硬件的提供方可以获取用户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本指引所列途径删除个人信息,也可以撤回同意注销账号以及设置隐私功能。关于信息收集: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填写性别、地区等信息。”
关于微视APP撤销权的设置。2020年5月之前,用户不能直接在微视APP上操作撤销对微信好友关系的授权。2020年5月之后腾讯公司更新微视版本,用户可以在微视直接撤销对微信朋友关系在微视的使用。
双方均确认,王某某即使卸载微视恢复出厂设置重新下载微视APP再次使用同一微信账号登录微视,即使用户并未勾选同意授权微视“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但在微视APP“通知推送”界面中“好友加入微视”默认为开启状态。
从2021年10月20日起,腾讯公司更新微信版本,当用户选择微信账号登录其他应用(包括微视)时,微信不再向其他应用提供用户性别及地区信息。用户选择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微视时,微视APP不申请收集用户的“地区、性别”信息。
2021年11月23日,腾讯公司证明微视更新后,用户使用同一微信账号登录微视,即使曾经授权同意微视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再次登录如拒绝授权微视获取微信好友关系,微视APP不会再获取和使用该用户的微信好友信息,相关按钮处于默认关闭状态。腾讯公司同时也证明微视后台数据不再保留王某某的微信好友关系,微视APP也不再显示王某某的微信地区和性别信息。
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腾讯公司行为为其带来一定困扰,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损害”。
裁判内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划入隐私的个人信息重在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王某某“微信好友关系” 以及真实的“地区、性别”,信息已在微信中相同范围公布,对前述信息不具有隐私期待故不属于隐私,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腾讯公司其运营的微视APP强制获取用户地区、性别信息未满足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在王某某二次下载微视APP未予授权的情况下,微视APP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并未获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不符合正当性原则要求。王某某要求删除微信地区、性别和好友关系的主张在本案起诉时合法有据,在二审期间,腾讯公司已经在微视APP版本更新过程中删除上诉人请求删除的信息,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具备履行的条件。
创新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案例。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是数据的基础,允许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这种适度的合理使用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标准和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评判标准,为规范互联网平台、APP服务商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提供了司法审查的路径,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以上来源《深圳法院发布十起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创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