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十要十不”》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提高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河南省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十要十不”》,供大家在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中宣传推广,贯彻落实。

一、主体资质要合规。不无证无照经营,在入驻平台的实名登记信息不瞒报、不缺项,核验更新不超期(至少每6个月)。

二、标签信息要核对。不经营未经注册(备案)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必需加贴中文标签,并标明境内责任人等信息)。

三、购入产品要合格。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或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四、台账记录要完整。不准进货查验记录不建立或建立项目不齐全。

五、进货来源要可溯。不准进货时不查验、不留存供货商资质,或留存的供货商资质不完整。

六、信息披露要真实。不在化妆品经营网页披露或暗示与注册、备案资料不一致的化妆品标签或文字、图案、符号等信息。

七、广告宣传要合规。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以含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经营产品要合法。不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或经营要求召回、暂停、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九、储存运输要规范。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经营未按规定储存或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十、责任落实要到位。不回避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不隐瞒、不拖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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