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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养老金个人账户
逝者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医保个人账户
逝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三)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余额
逝者社保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四)住房公积金余额
逝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二、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标准:
(一)机关单位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40,一次性支付。
(二)事业单位
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额x20,一次性支付。
(三)企业单位
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发放月数与缴费年限进行挂钩调整: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在职人员按缴费年限晋档,其中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保底3个月,封顶24个月。
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
退休人员的计算基数与最高发放月数确定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具体计算略有不同,也就是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保底9个月,一次性支付。
三、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发放标准不同,一次性支付。
1、有的省份发给固定数额:
江苏省为6000元,北京市为5000元,黑龙江省为4000元,重庆市为2000元。
2、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发给:
辽宁省、广东省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ⅹ3;天津市、福建省为ⅹ2;
3、有的省份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规定月数+固定数额发给:
上海市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月x2+6000元。
(二)企业单位
企业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发放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在职与退休人员,同样执行2个月标准,一次性支付。
四、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
逝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享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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