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在网络流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儋州市海花岛39栋楼被确定为违法建筑,要求相关开发商在10日内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组织拆除。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因该项目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已被撤销,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撤销为由,责令拆除39栋楼。
法律分析:
这里涉及到两个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无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均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这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前提是《规划许可证》违法,《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是否违法,需要有权机关作出判断,作为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的行政机关如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最终由法院以判决的的方式认定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是否违法同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作出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从《规划许可证》取得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之间的时间内,行政机关核发的该《规划许可证》是有效的。在该证有效期间行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为该《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进行了投入,出资建楼的行为,并且建造了39栋楼房。这么大的建筑体量耗费了巨大的资金。如果这些楼房因《规划许可证》被撤销而受到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结果是拆除该39栋楼房的情况下,那么被行政许可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 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又一个行政行为,即行政赔偿行为。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这里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如果行政机关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会涉及到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