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侵吞共同共有财产--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析产纠纷案

最近,身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傅熹年被一桩纠缠自己十几年涉及价值几十亿元古董文物的家族析产官司弄得焦头烂额。其实,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只能算是他的副职,他的正式身份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的研究员,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批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1933年1月2日生于北京,195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四十余年来一直从事中国建筑史研究工作。而在业余时间内,傅熹年也研究中国古代书画史,1983年起参加全国书画鉴定小组,开始鉴定全国共藏的古代书画,并撰有研究论文十余篇。1986年被聘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务委员,2005年任主任委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2003年被聘为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就是这样一位在学术界以及文物界响当当的人物,怎么会深陷一桩天价文物析产官司当中二十几年不得脱身呢?这就说从傅熹年的祖父—傅增湘先生开始说起。

  一、傅家共同共有财产的来源

  傅家的财产是祖父傅增湘一生积累的财富。

  傅增湘(1872年—1949年)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教育家、版本目录学家、大藏书家、文物收藏家、字画鉴赏家、书法家、诗人。他是民国时期中国最大的藏书家之一,藏古籍过二十万卷。

  傅增湘是光绪戊戌年进士,授翰林编修,曾任贵州学政,直隶道员,直隶提学史。是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生前最后任命的一名高级官员。光绪壬寅年入项城幕府。任北洋女子师范学堂总办,宪政编查馆咨议官,中央教育会副会长,约法会议议员,肃政厅肃政使,教育次长,教育总长,徐世昌大总统顾问,北京政府财政整理委员会委员长,故宫保管委员会委员,故宫博物院顾问,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五四运动因支持北京大学学生、校长蔡元培而被迫辞官。从此就脱离官场,潜心研究版本目录学、国学、收藏古籍、字画、文玩、校勘古籍、鉴尝文物、写书作诗、旅游。

  傅增湘还担任着诸多的文化、学校、商业、慈善公益各社会团体的会长、董事、委员。例如:辅仁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前身)董事长、中孚银行董事、滦州矿地董事、地学协会总理、会长、蒙藏学会会长、保定军校董事、自来水公司总理、董事长等等。

  著有:《藏园群书经眼录》、《藏园群书题记》、《藏园订补郘亭知见傅本书目》、《藏园游记》、《藏园老人遗墨》。

  他去世后,遗留的财产计有房产、地产、股票、藏书(古籍、经书、近代书籍、手抄书、近代影印书)、字画、文物(铜器、陶瓷器、玉器、文房用品、绣品、古锦、拓片、杂项等)、金银品(含饰品)、钱币、乐器、家具、奇石、石碑石刻、石雕、各类陈设等等。

  他一生育有三子二女,暮年只存二子(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傅增湘在世时,傅家是一大家庭,从未分过家。三子傅定谟先于傅增湘病逝,遗下二男二女四人。傅增湘去世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仍是一个大家庭,没分家。傅忠谟依靠变卖祖遗财产过着优越的生活,直至1966年文革抄家。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1978年其妻胡素荇去世。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之子傅熹年掌管。但傅熹年却对解放前后一直与他共同生活的堂姊弟隐瞒了真相,拿谎言欺骗堂弟堂妹,用欺骗手段侵占巨额共同财产。

  傅忠谟(1905年—1974年)1937年至1950年北京自来水公司职员,1950年至1966年退休,文化部文物秘书。傅熹年称其父为版本目录学和玉雕研究大家。但傅忠谟一生无任何研究著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傅熹年之弟傅燕年带红卫兵抄了傅家,并批斗了傅忠谟夫妇。1971年11月开始落实政策退还被查抄财产。到1989年8月退还财物计22200余件(册)。还有存款、折价款、补偿款、公债、房产。未退还的财物7933件(册)(计有张大千、张善子等人的字画、敦煌经、古玉、砚、铜器、印章、硬木家具、古墨、象牙器皿、瓷器、三希堂法帖、书籍、信笺等)及墨和各种书笺4箱。

  文化大革命被查抄的财物共计超过30000件(册)。

  傅忠谟仅是自来水公司的一般职员,他根本没有能力收藏30000件(册)书籍、字画、文物(铜器、陶瓷器、玉器、文房用品等)、金银件(含饰品)、家具等,以及数万元存款。这里还不包括所谓傅忠谟在1966年前捐赠和变卖的几千本名人画册、画报、铜器等。

  二、精心策划的侵吞共同共有财产的计划

  1980年6月23日傅熹年写信给在外地工作的大堂弟,信中除捏造事实和用刻薄的语言攻击已故三十多年的叔父及其子女,还告之文革抄家所有文物等已被红卫兵毁灭,只返回一些破衣烂衫,祖父财产只剩房产一处和变卖祖父宋元版书籍的余款存折一份。并要求大堂弟带着其他堂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讨祖产的分割。1980年8月17日傅嵩年带着二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商讨并签订了祖遗产房产和变卖宋元版古籍余款的分割协议。这是傅熹年在完全隐瞒退还真相情况下第一次招集傅家人进行析产。

  1983年4月傅熹年四堂弟妹起诉傅熹年五兄妹侵吞祖遗财产的继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傅熹年四位堂弟妹的上诉状据回忆提出了十大项祖遗产,认为文革抄家后决不是只剩房屋一处、存折一张。在诉讼期间的1985年1月,傅熹年向西城区法院反映,还有大批的财产将退还。西城区法院就于1985年1月31日约谈傅熹年小堂弟以标的不清,无法分割为由要求傅熹年小堂弟撤诉,傅熹年小堂弟被迫同意撤诉。

  五十天后,即1985年3月22日傅熹年主持私了,召集傅家财产共有人十一人中的七人,在北京“商讨”并签署了傅熹年拟定的傅家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书”。傅熹年的二位堂妹被排除在外,但在“协议书”中,傅熹年则冠以七人代表二堂妹。该“协议书”的核心是:1974年退还的古籍、祖父遗产之外的玉器、铜器、金银器属于傅熹年为首的一方,傅熹年为继承祖父的学术“少量”留存祖父的书籍和文物。剩余的书籍“委托傅熹年出售”,剩余的文物“自选保留”。“协议书”没有任何退还财产的清单,即无标底。特别要指出,傅熹年大堂妹在2004年之前都不知签协议之事,也未参与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1990年,按照协议书,退还财产“分割”完毕。依此“协议书”,傅熹年和他兄妹四人“合法的”侵吞了约85%以上退还的共同共有财产。被蒙骗一方的堂姊弟们在2005年见到法院调出的退还清单时大吃一惊,85年傅熹年对堂姊弟隐瞒了巨额财产被退回的事实,巨额财产在傅熹年等5人手中。

  1987年以后,傅熹年陆续出版了《藏园群书题记》、《藏园订补郘亭知见傅本书目》、《藏园游记》、《藏园老人遗墨》。1989年11月在香港出版《古玉精英》、1995年在香港出版《古玉掇英》。并在1992年将400块古玉出售给故宫博物院得160万元。后又拍卖了玉龙钩和兽首虫身坠,得款253万元。1995年3月和1996年3月傅熹年兄妹五人又私分了558件玉器。

  2004年傅熹年大堂妹发现家藏古玉龙钩、兽首虫身坠被拍卖。因此,在2004年年底,傅熹年大堂妹以析产纠纷案起诉傅熹年等八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傅熹年以本案是继承案已过诉讼时效,谁主张谁负举证责任,1985年“协议书”有效进行辩驳。并在审理过程中,傅熹年还信口开河,以“父亲之物”、“父亲买的”、“父亲房间的”、“祖父赐给父亲的”、“日记没有记载应属父亲”、“父母结婚XXX送的礼”、“按时间看应该是父亲的”、“母亲之物”、“XXX抵押借款、祖父日记没有记载、上有傅忠谟之印,即为傅忠谟之物”。和以“祖父赐给我之物”、“隔代相传”等无稽之谈为借口,将85%以上的退还财物强行划归为傅熹年一方。这样的借口竟然被一审法院采纳为证据。

  1974年退还财物中有11712件(册)15捆1匣是有号无名,傅熹年以“记不清”、“已灭失”为由拒绝提供60%以上所归还的古籍、字画、文物之名称。

  在审理过程中,傅熹年还隐瞒事实真相,编造故事“忽悠”法官。

  在诉讼期间,傅熹年不惜利用他的身份关系动员文博界的知名人士给他写证据,国家文物局甚至在没有任何佐证的情况下出具证明,证明其父(傅忠谟)1950年以前收藏古玉。

  2005年1月至12月开庭调查审理。11月至12月核对退还财产后,本案就搁置近三年。

  2008年12月法院又重新核对退还财产,开庭审理。

  2009年2月6日法院判决,二个月后即4月15日原告收到判决书。

  2009年4月和5月傅熹年二位堂弟和大堂妹三人不服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古玉精英》的作者是谁

  1989年11月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了署名傅忠谟的《古玉精英》。《古玉精英》自出版之日起,就成为收藏鉴定古代中国玉器的必读经典著作。

  这本书的出版,也使傅忠谟成了公认的收藏古玉的大家,古玉鉴赏的大家。

  傅熹年因拍卖红山文化时期的玉龙钩和兽首虫身坠,而第二次成为傅家析产纠纷案的被告。

  傅家析产纠纷案,古玉一直是焦点之一。1983年傅熹年的堂弟妹四人就起诉了傅熹年兄妹。在原告起诉状中,玉雕就是一重要内容。1985年3月傅熹年就召集部分共有财产共有人“商讨”祖产分割,其中玉雕也是焦点。傅熹年的小堂弟在商讨时责问:“祖父大量的玉器哪去了,怎么属你的一方。”傅熹年讲:“祖父的玉器没有归还,现在讲归还的玉器是父亲在地摊买的,三、五十块破文玩。”用这种欺骗的手法蒙骗其二堂弟在“协议书”上签字,承认玉器属傅熹年为首的一方。在2008年析产纠纷案诉讼时,其堂弟当面质问傅熹年“你讲是三五十块破文玩,怎么成了一千多块古玉”并斥责他“太贪”、“太黑”。而他竟然一句话也答不出,沉默以对。

  傅熹年在《古玉精英》的整理说明中称,1925年以后,先父开始收集并研究中国古代玉雕艺术,迄与1966年,历时四十余年。成为中国著名的古代玉雕研究专家和收藏家。根据1925年至1936年傅增湘日记记载,竟然没有一个字提及傅忠谟收藏和研究古玉。只有“尚无学业技能足以自立,惟放纵淫怠之是务,让老父心灰、心痛、心碎。”的记载。

  但从1983年到2005年,傅熹年从来都没有拿出傅忠谟撰写《古玉精英》的手稿。这是傅熹年证明傅忠谟收藏研究古玉的最重要证据。但是,时至今日,傅熹年拿不出手稿作为证据。只能说明《古玉精英》的真实作者不是傅忠谟,傅熹年为了侵吞这批共同共有的古玉,而撒了一个欺世盗名的弥天大谎!

  四、二十四箱书是空箱吗!

  根据退还查抄文物图书登记表(1974年11月13日 书字№0005989,№0005990)的记载,退回四部丛刊一、二、三附百衲二十四史24箱,入库原始分类清单号书1871.在书字№0005990的登记表,11月13日退还书籍总计为9546本24箱12捆1匣。

  1987年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福绥境街道落实政策办公室“关于傅忠谟、胡素荇被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结案意见”退还财物情况一页中,也明确退还的“各种书籍12995册又24箱1匣1捆”。但在本案审理中,傅熹年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的妄称24箱书是4100本,但书箱是空的,9546本书其中就包括了4100本。

  根据商务印书馆1991年12月印刷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发行的张元济年谱590至591页记载。

  四部丛刊初编张元济主编。商务印书馆1920年4月至1922年10月影印出版。线装2112册,另附书录1册。

  四部丛刊续编张元济主编。线装500册。商务印书馆1934年影印出版。

  四部丛刊三编张元济主编,线装500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至1937年出版。

  百衲本二十四史,张元济主编。线装820册。商务印书馆1930年8月至1937年3月影印出版。

  傅增湘日记于癸亥年(1923年)4月28日记载,清理四部丛刊分为六十扎制十二匣以储之,惟自写书根(注:书目之意)须一月工夫矣。

  5月23日写书根一百五十册四部丛刊贰千一百册。

  任何人看到这些记载,都会判断24箱书是装着四部丛刊一二三附百衲二十四史,决不是空箱。试想领回24箱书,还是24只空箱,是多大的差距。如是空箱他们会在清单上签字吗!

  傅熹年为什么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将24箱书变成24只空箱,而是为了将1974年7月13日退还的9546本书,顶掉4100本,就可以将9546本书中挑选4100本最好的古籍据为己有。

  四部丛刊一二三附百衲二十四史究竟是多少本。根据张元济年谱记载应为3933册,而傅熹年为4100册,即多了167册。也就是说又可以多占167册古书。从以上可以清楚的看出傅院士为侵吞祖遗古籍,不顾院士的脸面,睁着眼睛说瞎话,真是寡廉鲜耻。

  五、灭失的文物你在哪里!

  傅熹年兄妹四人在核对财产时,宣称傅增湘财产灭失了780件文物,还称又灭失389件财物。傅熹年何许人也,他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中国考古协会理事、国务院全国书画鉴定组成员、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在文博界被认为是大师级的人物。

  一位大师级的文物专家,竟然在傅家析产案诉讼中莫名其妙地“灭失”了1169件古籍和文物。这些“灭失”的古籍和文物,是“灭失”了吗!

  一中院审理期间,曾要求傅熹年兄弟五人和傅嵩年兄妹四人将每人已得到的祖遗财产统计交法院。傅熹年兄妹以隐私为名拒绝向法院提交。2006年4月10日傅熹年等三兄妹给一中院写了一份关于古玉五人“分割”无法统计的理由中,有一说明是“作人情送人”。 “作人情送人”耐人寻味,傅熹年找一些政府官员给法院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出公函,找一些文物界的名流为其写“证据”。这个人情,不知傅熹年如何还!傅增湘的古籍和文物灭失1169件,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不知究竟是侵吞还是送人情了。从一审到判决的背后有多少见不得人的交易是值得质疑的。

  六、隐匿和湮灭证据

  傅增湘去世后,给傅家留下了庞大的家产,还留下了财产的清册和账本。也就是这些家产的证据都为傅忠谟夫妇所掌管,他们去世后,即为傅熹年掌管。在析产纠纷案的诉讼中,傅熹年就大量的采用傅增湘日记作为证据。并以傅增湘的日记没有记载收藏玉的记载,因而证实傅增湘不收藏玉。傅熹年的堂弟妹要求傅熹年交出全部傅增湘日记。傅熹年又以傅增湘的日记与本案无关,他要求撤销日记作为证据。法院要求他写申请。他的堂弟妹坚持日记是重要证据,要求法院调取。傅熹年被逼无奈只得同意复印日记。

  1983年5月,傅熹年在被第一次起诉时答辩称“退还的是零星日记和残稿本”。到2005年在第二次被起诉时就称“祖父1902年至1935年的全部日记手稿(缺1919年1册),因其卷帙浩繁,数量巨大~~~~~~~~。”

  傅熹年提交的日记复印件是从壬寅年(1902年)五月二十日至乙亥年(1935年)九月初七日五十二本日记,共1626页。这批日记共缺失908天,并遭到人工刮删,撤销毁损。52本日记,每本的页数分别从几页、十几页、二十几页、到五十多页。2008年12月16日傅熹年承认他对日记进行过删节并重新装订。也承认对若干处进行了人工刮删。但是他都推给了去世的父亲傅忠谟所为。傅忠谟有何必要在20年前损毁其父亲的日记?傅熹年称1935年以后的日记没有退回。但是在1989年6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傅增湘撰《藏园群书题记》傅熹年就引用了傅增湘壬午年(1942年)十二月初五日记作为谨案。难道退还日记时,恰巧就退还了傅熹年要引用的这一天日记吗!

  1983年9月中华书局出版了傅增湘撰《藏园群书经眼录》。1980年春傅熹年为写本书写了整理说明。整理说明称:“这次整理时,只能就记忆所及,参照日记、札记、题跋、识语和《补记郘亭书目》等手稿,尽可能按先祖晚年的意见加以订正。无依据的一仍其旧,不敢妄改。所以在这个整理稿中已经不可能把先祖晚年的意见无遗地反映出来了。

  1988年10月傅熹年《藏园订补郘亭知见传本书目》整理说明中,所据主要有十六《藏园日记钞》,二卷,稿本。熹年摘录日记中有关版本、目录、校勘、撰述部分。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证实,文化大革命查抄退还的傅增湘日记决不是仅壬寅年(1902年)五月二十日至乙亥年(1935年)九月初七日的日记。

  傅熹年隐匿了1935年九月至傅增湘逝世前的日记。而且还湮灭壬寅年(1902年)五月至乙亥年(1935年)九月日记中的908天日记,还刮删了若干处。

  傅熹年为什么要隐匿和湮灭傅增湘的日记,其目的就是湮灭证据。达到侵吞共同共有财产的目的。

  七、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有失公允

  一中院的对本案析产纠纷的审理和判决,程序不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程序违法

  在本案审理中,傅熹年大量引用了其祖父傅增湘的日记,以证实其父傅忠谟收藏玉器。因而,傅熹年的堂弟妹要求傅熹年交出傅增湘日记。傅熹年竟以傅增湘的日记不涉及本案,而涉及“政治敏感问题”,而要求不公开审理。法官不做审查即当庭要求其写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此后,法院居然在傅熹年根本没有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宣布不公开审理。

  一件家庭财产的析产纠纷案居然涉及“机密”。原告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中院仍然宣布本案不公开审理。使本案的审理逃避了舆论的监督。

  本案主审法官在庭审时,宣布傅熹年的大表哥的证词不作为证据提出。因此,没有在庭审时,进行质证。但是在判决书中,确引用了大表哥的证词。

  傅熹年的亲舅妈,她与傅家财产无任何牵连。她提交了有利于傅熹年堂弟妹的证据,并提交了住院病历证明骨折不能来京出庭作证。而傅熹年的表姐在80年代初就接受了傅熹年赠送的钱物,她与傅家共有财产有利益关系,参与了财产的非法分割。她提交了一份有利于傅熹年的证人证言,并表示不出庭作证。傅熹年的堂弟妹要求表姐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法官不予答复,在她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采信了她的证人证言。

  不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正的采信证人证言,程序违法。

  (二)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析产纠纷案,而不是继承纠纷案。

  傅熹年的堂弟妹是傅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傅熹年兄妹五人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一中院在判决书中,也判定傅家从未分过家。但是在判决书中,仍然引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继承权纠纷案的诉讼时效。而判定傅熹年的大堂妹在1969年10月之后不得再就傅增湘遗产继承提出诉讼。从而剥夺了傅熹年大堂妹对傅家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1985年3月傅熹年召集部分共同共有人非法商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协议书”。并签署了“协议书”。一中院以虚构的表见代理为由判定该“协议书”有效。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三)举证责任

  1949年3月傅定谟去世。1949年10月傅增湘去世时,傅熹年的堂弟妹最大的才10岁最小的才5岁。是傅熹年的父亲掌管着傅家所有财产及证据。1966年傅熹年的小弟弟带红卫兵抄了傅家。从1971年开始退还查抄财产到1989年6月告一段落。1974年傅熹年父亲去世,傅熹年就掌管了傅家退还的财产及证据,并一直隐瞒退还财产真相至今。傅熹年应举证将其父的财产析出。傅熹年信口开河的说这是“父亲的财产”,那是“祖父赐给他们的”。傅熹年的堂弟妹要他拿出真实证据证实傅忠谟的财产。但是一中法院置之不理。就依据傅熹年的口述作为证据,判定祖遗巨额共同共有财产为傅忠谟、傅熹年之财产。

  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傅熹年可以不要提交任何证据,可以信口开河的说这是“父亲之物”、这是“祖父赐给的”、这是“隔代相传”将祖遗巨额共同共有财产划归自己。

  (四)事实不清

  傅增湘的财产一直未搞清。

  由于傅熹年以“记不清”为由致使退还的20000多件财产中,有11712件(册)15捆1匣是有号无名的书籍、字画、文物。究竟是什么古籍、什么字画、什么文物是不清楚的。

  傅熹年口头说灭失了780件祖父的财物,后又加389件财物。总计1169件(册),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中却对他的谎言予以承认。但是有何依据证实1169件(册)灭失。判给傅忠谟和傅熹年的财物有何证据。

  1987年政府结案意见涉及的没有退回的7933件财物。在1987年以后,有没有退还其中的财物。在审理中,傅熹年故意隐瞒真相不提及,法院也不调查。

  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能服人吗!一审判决已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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