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乌鲁木齐地区空中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加强“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和时间
(一)管控区域: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全境。
(二)管控时段:2022年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二、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包括并不限于: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热气球、探空气球、系留气球、空飘气球等。
三、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和施放活动。涉及应急救援、警务执勤、测绘抢修等特殊飞行任务必须报军队、民航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飞行。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持有“低慢小”飞行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报备,若在排查期间发现未报备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控期间,严禁收寄和投递寄往北京的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穿越机、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航空模型、轻小型无人机(最大飞行速度50千米/小时以上且最大起飞重量8千克以下),以及相关头戴式显示器、图传模块、飞控模块等关键零配件。
(四)对于违法违规飞行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