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有句话:刷单可能会死,不刷单就是等死!
这句话不仅道出了许多商家的无奈,也是国内电商行业的现状。
究其背后的原因是如今电商平台商品同质化现象太严重,想要打造爆品和出圈的难度非常大,并且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你不刷竞品刷,不刷就没销量,没销量就没排名,没排名就没成交。
刷或不刷!to be or not to be!
在会死和等死之间,不乏有许多商家豪掷千金、冒险一试。
刷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监管主体方面方面。
就监管主体方面,刷单不仅电商平台管、市监局管、公检法也要管;
就法律风险方面,刷单轻则涉嫌虚假宣传、流量造假而被行政处罚、平台封店,重则涉嫌非法经营构成刑事犯罪。此外,违法设立的刷单平台也随时可能会被执法部门查处,刷手跑路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为刷单投入的资金随时可能会打水漂。
2021年,笔者与团队律师一同代理了一起淘宝网店刷单案,当事人网店主要销售商超用品,为了提升销量和排名,当事人通过刷单公司雇佣刷手,几年间累计花费了数百万元用于刷单,最终在一笔交易中出现刷单公司拒不向刷手支付佣金、卷款跑路的情况,刷手大规模申请退货,基于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淘宝将刷手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而当事人预先支付的刷单款项被刷单公司私吞,损失高达80万元。
虽然最后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钱款,但在办案的过程中,笔者与团队律师对法律服务方案进行了多次推敲和选择,笔者也对刷单所涉及到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检索和分析,并归纳总结出部分裁判规则,最终形成本文,在此予以分享。
一、关于刷单
根据刷单内容,刷单可划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
正向刷单就是自己或雇佣刷手购买店铺内商品给自己刷好评,从而提升商品销量和好评度。
反向刷单就是自己或雇佣刷手在竞争对手店铺内下单,给竞争对手刷差评恶意诽谤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好评度,或刷好评伪造刷单假象,以达到平台处罚的目的。
不管刷单的目的是什么,刷单的核心特征在于虚构交易带来的数据造假,如销量、好评度、信誉度等。
电商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刷单的规制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维护电商行业特别是竞品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电商平台的交易秩序。
二、刷单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1.刑事责任
01 非法经营罪——正向刷单入刑
案件名称: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号:(2016)浙0110刑初726号
基本案情:2013年2月,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平台,吸纳淘宝商家成为会员,并组织会员通过刷单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任务,以虚构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期间累计获利90余万元。
2016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余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02 破坏生产经营罪—反向刷单入刑
裁判规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件名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董某为谋取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智齿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搜索栏搜索到北京智齿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北京智齿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2、民事责任
01 裁判规则:刷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刷单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件名称:佛山市傲视摄影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诸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208号
法院认为:通常意义上说,电子商务中的“刷单”行为指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傲视公司与诸圈公司签订涉案《傲视摄影传媒电商刷单平台系统合同书》,从合同名称以及傲视公司自行陈述的合同目的,傲视公司开发该合同是为了用于刷单。虽然该系统未开发完成,无法直接运行系统实际功能作进一步认定,但从合同约定的超级返现、用户中心、发布任务、任务管理、账户充值、账户明细、我的推广等模块的功能描述可知,用户使用该系统领取商家的所谓推广任务进行虚假交易、上传评价、代发快递,并获取商家支付的佣金。在当下电子商务市场交易为常态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决策过程中已养成对销量、信用评价数据的依赖和习惯,而“刷单”行为客观造成商家平台上相关数据的不真实,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因此,该系统用于“刷单”,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院认定,傲视公司与诸圈公司就涉案刷单系统签订的《傲视摄影传媒电商刷单平台系统合同书》无效。
02 裁判规则:为进行刷单投入的费用,依法不予保护,与刷单有关的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法院有权予以收缴。
案号:(2020)粤0192民初27166号
案件名称:杜阳洋与广州市能辉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权纠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退还44603.03元的问题。
原告与被告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假意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的真意,故原告通过阿里巴巴和淘宝平台支付给被告的案涉款项,既是原告基于与被告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所支付的“货款”,又是原告为被告“刷销量”“投入”的款项。
对于原告基于“刷销量”的“投入”,原告现主张被告退还。对此,网络交易因其虚拟性催生了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而网络信用评价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生存发展影响极大,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产业亦随之产生。该产业有独立的“规则”“行情”,一般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自然人或刷单炒信企业)组织刷手,通过虚假交易获得不当信用利益,再向刷手、刷手组织者支付报酬。在虚假交易的各个环节中,上、下游行业分工明确,运作精细。此种通过虚假交易增加交易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攫取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法院不但要表明不保护网络黑产交易的立场,还应担负起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使命。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谋,并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原告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自愿为被告“刷销量”,故对于原告刷单“投入”的款项,本院不予保护。据此,原告有关被告向其返还案涉款项44603.03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考虑到本院不支持原告有关被告返还44603.03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必将导致44603.03元款项由被告实际收取,而被告作为案涉“刷销量”行为的发起者,相较作为刷手的原告而言,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惩戒。尽管被告抗辩其已向案外人劳永建支付相应“推广费用”并遭受损失,但被告所述向案外人劳永建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原告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原告与被告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
03 裁判规则:刷单炒信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影响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名称: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0)鲁02民初2265号
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被告青岛简易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被告青岛简易付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类案参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与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
3、行政责任
目前全国各市监局对于刷单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罚款金额也水涨船高。
在寻找违法线索和监管执法方面,市监局研发的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可有效实现信息共享、高效打击刷单行为。
在行政处罚方面,因刷单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涉案商家最高可能被处以顶格200万元的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以上海为例,笔者统计了本地各区市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上海对于刷单的平均罚款数额为25万元左右,其中罚款数额在30-60万元之间较为常见。
附:行政处罚案例
01 上海泽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刷单涉嫌虚假宣传案
处罚机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闵市监案处字〔2018〕第120201711326号
02 上海泛齐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刷单涉嫌虚假宣传
处罚机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沪监管闵处字(2018)第122017000084号
4、平台责任
01 裁判规则:电商平台通过算法模型或数据分析判定商家刷单,且商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商平台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商家存在刷单成立并采取处罚措施。
案件名称:王士涛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18)沪0105民初6389号法院认为:根据协议及规则约定,对于原告的刷单套券行为,被告有权从商家保证金以及未结货款中扣除相当于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的商品订单信息,通过比对收货人、支付账户、收货地址等数据因素,认定涉诉订单中存在收货人为原告(用券金额788元)、订单支付账户与原告支付账户相同(用券金额703元)的情形,因此判定上述订单为刷单套券行为,并将相应的情况及申诉要求告知原告,原告也自认部分订单系为了促进销量而进行的刷单,且并未对支付账户与原告支付账户相同的订单给予合理解释及相应反证证明。因此,对于上述两类订单,被告根据相应刷单套券的用券金额对原告账户资金进行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类案参考:上海宇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01民终5491号 。
通过全面分析刷单所涉及到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风险,我们会发现追索刷单款项并非易事。
抛开刑事风险不谈!从民事上来看,因刷单系违法行为,为刷单投入的款项,法院不予保护。商家贸然起诉可能会败诉或追回的款项被立志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黑灰产的法院收缴,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从行政责任以及平台责任上来看,商家的网店毕竟存在刷单的事实,在追索款项时,难免会出现刷单平台或刷手狗急跳墙向市监局和平台暗中举报的情况,如此一来,商家可能面临因虚假宣传而被行政处罚和被电商平台封号、降级。
这也就导致了商家在面对这类情况时变得非常被动!
但对这类案件,并非没有处理的办法。笔者认为,想要顺利追回钱款,一要擅于借用公安机关的强大威慑力,在协商不成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起刑事控告进行施压;二是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要对管辖法院和审理涉网案件的法官历年的司法审判情况进行全面地检索、分析,选择合适的法院,避免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总之,刷单有风险,入局需谨慎!
参考/引用文献:
①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
②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 2019年8月版 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