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嫖娼者的全名到底违不违法?

这次央视新闻报道的时候,简直是指着鼻子说:平安北京通报的演员李某某就是李易峰——就是这么指名道姓。

有朋友问,直接公开嫖娼者的全名,是不是违法呀?会不会侵权啊?

这个问题网上不少答案但我觉得回答得都比较模糊,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很清晰的:

一、按照发布信息的主体,公安机关发布的不能公布全名,新闻媒体发布的可以公布全名;

二、按照嫖娼者的身份,如果是普通人嫖娼,不能公开全名,涉嫌侵犯隐私权;但公众人物嫖娼,可以公开全名,公众人物没有这种隐私。

先说一下公众人物嫖娼没有隐私。

公众人物是自愿进入到公众视野,获取社会知名度的人。

公众人物,尤其是娱乐圈的人,可以说他们赚到钱、赚取到关注度所投入的很大一部分对价,就是自愿把自己放入公众视野,让渡部分隐私权换来关注和收入。

既然让渡了部分隐私、把自己放入了公众视野,那就不能双标,不能吃肉的时候和挨打的时候两个标准。

然后,和普通人不一样,公众人物是有社会影响力的,所以同样是嫖娼,普通人嫖娼不计较社会危害,可以认为只是私德问题,公众人物嫖娼则不仅是私德问题,更是有社会影响的社会事件——公众人物他就没有嫖娼的隐私权。

这回这个李易峰嫖娼,媒体不仅是指名道姓,简直是指着鼻子点名,原因我觉得是因为李易峰及其工作室发布的那几则所谓的辟谣声明,睁眼说瞎话、发布不实信息,所以李易峰这个事其实是嫖娼 故意发布不实信息双料社会事件,所以央视网才比较罕见的指着鼻子说是他是他就是他。

然后说一下警方的通报,

大家应该注意到了,警方是一贯不通报全名的。

201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治安处罚决定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所以严格来讲,其实很多警情通报都在这条规定的边缘试探,按规定通报里的名字应该只保留姓氏,比如姓吴的应该称吴某某而不应该称吴某凡,姓李的应该称李某某而不应该称李某迪,所谓只保留姓氏嘛,名字都应该以“某”替代才符合规定。

这次李易峰的警方通报是这么隐名的:

“演员李某某”

倒是只保留了姓氏,但是其实也没有严格遵守规定,因为按照规定同时不应该通报职业是演员,《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能够判明其身份的信息。

综上,总结一下:

  • 公众人物没有嫖娼隐私权,
  • 警方通报隐名处理时不仅名字要全部用“某”代替,而是还要删除能判明其身份的其他信息,不能抖机灵说李某峰、李易某、演员李某某、加拿大人吴某凡…;
  • 最后新闻媒体报道社会事件时,可以公开公众人物的全名,以及被警方隐去的公众人物的其他一般身份信息。

#警方: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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