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乌恰县和阿合奇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根据本地气温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供热期的起止时间。
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拓展消息: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应当保证居民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