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10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性不够、门诊保障功能不足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要求各地今年启动实施。对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内蒙古将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各地监督指导,确保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
记者从会上获悉,本次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改革主要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轨为互助共济式,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范围为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针对退休人员基础性疾病多、看病频率高的特点,报销政策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低于4000元,退休人员不低于500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支付比例差距,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参照统筹地区住院政策进行管理。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建立健全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及“双通道”管理机制。
个人账户的改革主要是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结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今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本人使用,扩展到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参保人可以在国家医保APP或“内蒙古医保”APP上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后,可在区内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账户资金,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
截至目前,全区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843.42万人,申请亲情账户家庭共济账户29120户。
来源:内蒙古晨报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