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由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主办的“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研讨会”在线上线下同步举行,来自北京多所高校、实务部门、业内专家学者围绕平台互联互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难题,互联网开放的法律认知、现实因素与制度障碍,互联互通的标准、实践、制度建设,以及数据流通中的数据治理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伟认为,对互联网平台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应该区分不同场景具体分析,诸如3Q大战、电商平台“二选一”、链接能否分享等问题,在法律上的切入点和解决方案有所不同。
徐伟认为,“开放”和“封闭”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用语,应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转化为法律上的概念和原理。
例如从“主体”角度,应该进一步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从权利的角度,可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间“约定的权利”,主要涉及用户协议等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例如平台跟卖家之间的合同,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平台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哪些条款效力存疑等;另一方面是“法定权利”的角度,包括企业对数据的权利,用户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等。
徐伟认为,不能脱离场景去谈互联网的开放或封闭。“无论在基本价值判断上选择开放还是封闭,都会存在例外,我们需要将例外情形划分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难点所在。”徐伟说道。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